(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乐高行与宁波北仑易派诺笔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高行,宁波北仑易派诺笔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137号原告:乐高行,系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高达笔模加工厂业主。被告:宁波北仑易派诺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开发区联合区域工业区G5-1厂房2幢。法定代表人:乐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高行与被告宁波北仑易派诺笔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高行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易派诺笔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高行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高行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易派诺笔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乐高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宋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