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67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后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9月19日经人介绍订婚,2006年1月1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7年1月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韩甲,2009年11月28日生育长子取名韩乙,2011年10月15日生育次子取名韩丙。2011年12月我做了绝育手术。同居后,我俩关系尚可。但自从我做了绝育手术后关系发生了变化,被告不让我和别人说话,常为家里的琐事打架。现在我要求抚养女儿韩甲、次子韩乙,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家产。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19日经人介绍订婚,2006年1月1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6年4月1日生育女孩取名韩甲;2009年11月28日生育长子取名韩乙;2011年10月15日生育次子取名韩丙。2011年12月原告做了绝育手术。同居后,双方关系起初尚可。自从原告做了绝育手术以后发生变化,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1月7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另查明: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原被告家庭共同财产有:山羊16只,骡子两匹,旧农用三轮车一辆,小麦3000斤。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户籍证明、出生证明以及谈话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同居生活,同居后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孩子现暂由被告父母抚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女孩韩甲、长子韩丙由被告韩学龙抚养,次子韩乙由原告王改霞抚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女孩韩甲、长子韩丙由被告韩某某抚养,次子韩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二、由被告支付给原告王某某家庭共同财产析款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王改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生荣审 判 员 文天荣人民陪审员 曹振禄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许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