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飞云与雷有生、方鲜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飞云,雷有生,方鲜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310-2号申请执行人梁飞云。被执行人雷有生。被执行人方鲜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雷有生、方鲜妹在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应得收入未领取,现因案件的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雷有生、方鲜妹在南宁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得收入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