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牟长青审 判 员 许文辉代理审判员 杜 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葛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