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邓名亮与韦延跟、詹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名亮,韦延跟,詹己英,韦延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611号原告邓名亮,农民。委托代理人陶未绍,荔浦县马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延跟,农民。被告詹己英,农民。被告韦延新,个体户。原告邓名亮与被告韦延跟、詹己英、韦延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韦延新已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原告邓名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名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邓名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久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唐维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