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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瑞芝与仲伟峰、杜华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芝,仲伟峰,杜华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678号原告李瑞芝,女,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杰,男,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伟峰,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杜华新,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字,城镇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芝与被告仲伟峰、被告杜华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仲伟峰、被告杜华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芝撤回对被告仲伟峰、被告杜华新的起诉。审 判 长  徐丛堂审 判 员  于建平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