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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前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双山与被告辛海权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双山,辛海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马 双 山 与 被 告 辛 海 权 建 筑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前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马双山。被告辛海权。原告马双山与被告辛海权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双山诉称,2010年我承包东三家子乡瓦房村小学校舍工程,被告为我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取走我工程款60000元。现诉来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我款35659元,自2011年2月25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到执行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确切地址,本院不能传唤被告到庭应诉,无法继续审理,依法驳回原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双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本院全部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长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苗树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