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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鲁新涛与曹卫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新涛,曹卫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9号原告鲁新涛。被告曹卫宾。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新涛诉被告曹卫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29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岳 亮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