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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6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663号原告张甲,女,汉族,村民。被告张乙,男,汉族,职业同上。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鹏辉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被告张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甲诉称:与被告张乙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后由于张乙参与赌博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分居生活且无和好迹象,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乙辩称: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7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家务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加之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遂起诉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张甲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张乙希望原告给予谅解,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该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后因琐事被告殴打原告,夫妻间产生矛盾,现被告希望原告给予谅解,原告应给被告一个改正机会,原告执意离婚,显然不当。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忍让、相互沟通,珍惜已有的家庭生活,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欣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