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952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俊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俊武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易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