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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47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与洪子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洪子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4746号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叶国裕,主任。委托代理人林XX,男,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子能,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诉被告洪子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预交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漳州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李佐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周颖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