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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黄山市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61-2号原告:黄山市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洪亮,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董事长。原告黄山市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黄山市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洪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山市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山市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920元,减半收取119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60元,由黄山市润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妹妹审 判 员  张永忠代理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