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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郑继洪、赵月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郑继洪,赵月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郭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绍林,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继洪。被告赵月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被告郑继洪、赵月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71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承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郑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