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闫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闫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闫某申请执行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闫某申请执行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臧克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