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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闫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闫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闫某申请执行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闫某申请执行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臧克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