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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陈群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63号原告:陈群,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开发区。被告: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被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群诉被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旭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胡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