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陈群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群,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63号原告:陈群,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开发区。被告: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被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群诉被告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总公司、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旭升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胡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