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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辖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张锦火、张牡丹与华国、周洁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国,张锦火,张牡丹,周洁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锦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牡丹。原审被告周洁琼。上诉人华国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3)台仙民初字第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在未经审理的情况下就武断地认为发生了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地在仙居县,是不公正的。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生命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仙居县,故仙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