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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张志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张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0199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65-2。负责人黄小京,行长。委托代理人聂康,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良江,该支行职工。被告张志东,男,汉族,万州区长岭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被告张志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志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志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宇人民陪审员  曹启惠人民陪审员  牟 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高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