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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民初字第45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覃勇与吴艳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勇,吴艳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4567号原告覃勇。被告吴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勇诉被告吴艳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艳红审 判 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邱垚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周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