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泸泸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滩信用社诉熊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滩信用社,熊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滩信用社,住所地:泸县玄滩镇泸荣街237号,组织机构代码20487332-1。负责人,余万建,系主任。被告熊建平,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滩信用社诉被告熊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滩信用社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玄滩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超亮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代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