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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南民初字第5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5176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志祥,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李志祥,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丙。委托代理人:李志祥,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告张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