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韩瑞峰、王继芹与张素荣、魏明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瑞峰,王继芹,张素荣,魏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韩瑞峰,农民。原告王继芹,农民,系原告韩瑞峰之妻。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爱文,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素荣,农民。被告魏明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瑞峰、王继芹与被告张素荣、魏明新财产损害赔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瑞峰、王继芹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瑞峰、王继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韩瑞峰、王继芹负担。审 判 长 赵 莉代理审判员 商 楹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