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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常建伟与刘忠刚、宋华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建伟,刘忠刚,宋华珍,刘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684号原告常建伟,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刘振和,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刚,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农业银行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宋华珍,女,成年,汉族,系刘忠刚之妻。被告刘忠伟,男,成年,汉族,系刘忠刚之弟。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国秀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宋义军、史亚鹏组成合议庭,��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忠刚、宋华珍、刘忠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31日,被告刘忠刚向我借款200000元,该笔借款由被告刘忠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被告宋华珍系刘忠刚之妻,该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关系期间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宋华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忠刚偿还借款200000元,被告宋华珍、刘忠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刘忠刚、宋华珍、刘忠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忠刚与宋华珍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1日,被告刘忠刚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每逾期一天按借款金额的3%承担违约金,由被告刘忠刚之弟刘忠伟担保,并将借款打到宋华珍银行卡上。原��提交2012年3月31日刘忠刚手写借条一份。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刘忠刚向其借款200000元,提交被告手写借条,此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可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原告所称约定利息为月利3分,但该约定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违反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被告宋华珍与被告刘忠刚为夫妻关系,被告刘忠伟为担保人,应与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忠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常建伟200000元。二、被告宋华珍、刘忠伟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刘忠刚、宋华珍、刘忠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向国秀审判员  宋义军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