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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冯某某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孝万,冯选纯,阎广社,仝长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203号原告石孝万,男,汉族。被告冯选纯,男,汉族。第三人阎广社,男,汉族。第三人仝长怀,男,汉族。原告石孝万与被告冯选纯、第三人阎广社、仝长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石孝万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孝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450.5元,退还原告450.5元。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刘晓国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