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成明利于冯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明利,冯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成明利(又名成小利)被告冯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明利诉被告冯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传票,原告在2013年6月27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明利诉被告冯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明利负担。审 判 长 李连同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邹长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惠 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