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刑兴初字第220号方政东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政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兴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政东,男,因犯绑架罪于2001年9月3日被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政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政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方政东在南宁市兴宁区某路某街负一楼停车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5粒毒品“麻古”(净重:0.52克,成分: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咖啡因),并从其驾驶的桂AEW6**牌号汽车内查获2支毒品“神仙水”(净重:41.41克,成分: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咖啡因)和4粒毒品“摇头丸”(净重:1.24克,成分:咖啡因)。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政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毒品清单、抓获经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指认现场及毒品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材料、被告人方政东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政东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政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被告人方政东在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政东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政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到2016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覃 芳人民陪审员 周国萍人民陪审员 郭 亮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