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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粮食局莲湖分局诉被告陕西盛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粮食局莲湖分局,陕西盛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211号原告西安市粮食局莲湖分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敏旭,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小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盛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华融大厦A座21层E户。法定代表人孙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强,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西安市粮食局莲湖分局诉被告陕西盛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经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粮食局莲湖分局撤回对被告陕西盛宇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98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行承担244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栾震审 判 员  王霞代理审判员  史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