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终字第0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牛某与被上诉人贾某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春根,贾福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牛春根,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旭鸿、李乾慧,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贾福祥,男,汉族。上诉人牛春根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春根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旭鸿、李乾慧,被上诉人贾福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王栓成代理审判员  郜 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