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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先科科技贸易公司、海南湘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先科科技贸易公司,海南湘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南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西区金湖实业开发公司,珠海市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7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松玉,行长。委托代理人孟繁春,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先科科技贸易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上步中路市。法定代表人蔡耿俊。被告海南湘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童石军。被告南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张龙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身份证号码:×××6171。系被告职工。被告珠海市西区金湖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蔡耿俊。委托代理人张忠,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珠海市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李继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爱红,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先科科技贸易公司、海南湘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南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西区金湖实业开发公司及第三人珠海市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先科科技贸易公司、海南湘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南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西区金湖实业开发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8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88,4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人民陪审员  关冬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钟得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