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18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覃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覃某在阳朔县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2日(2011)阳民初字第420号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覃某已将拖欠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的第一期案件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2013)阳执字18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世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