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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艳文与张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文,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文。被执行人张博。本院在执行王艳文与张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博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彦胜审判员  王洪亮审判员  朱永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马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