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艳文与张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文,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文。被执行人张博。本院在执行王艳文与张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博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彦胜审判员 王洪亮审判员 朱永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马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