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韩德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雪,王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韩德雪。委托代理人王磊、杨晓文,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进德。委托代理人张磊,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德雪和被执行人王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6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如果被执行人能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全部违约金和逾期支付的利息。否则,按原调解书执行。现和解协议已按期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胡维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