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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与凉山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出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凉山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6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甲,男,汉族,住冕宁县先锋乡。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乙,男,汉族,住冕宁县健美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凉山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三岔口东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因与被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某甲、周某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公告明确声明不对拍卖标的的瑕疵提供担保”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国土局的本次拍卖,仅作了风险提示,没有瑕疵告知,更没有“明确声明不对拍卖标的的瑕疵提供担保”。(二)二审判决认为公告进行了风险提示,所以不管有无问题均不构成违约。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公告等拍卖挂牌文件的确对采矿风险做了提示,但这里的“投资风险”是指符合公告载明的(332+333)级的资源储量估算标准下的风险,不是无条件的风险。探矿工程是否达到了公告的(332)+(333)级资源储量估算标准,因涉及地质专业问题,只能通过鉴定才能确定。(三)二审判决“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的理由不成立。二审判决认为公告进行了风险提示,所以不管有无问题均不构成违约,是错误的。前提不成立,“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的结论就是错误的。(四)二审判决提取“普查”、“详查”等个别字句,没有结合报告、公告、合同中矿产资源储量勘探标准(332+333)等实质性内容。(五)二审判决认为本案所涉硅石矿不受报告所列技术指标的约束,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认为Fe2O3这种有害成分的含量可以超过报告所列明的工业指标,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二审判决认为“平板玻璃硅质原料四级的工业指标”在合同中没有写明,所以没有约束力。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平板玻璃硅质原料四级工业指标”在合同中有约定。(七)二审判决回避了本案最实质的问题,估算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工程标准:(332+333)。两个报告估算资源储量的标准是(332+333)。公告中的资源储量估算标准是(332+333)。合同约定的资源储量估算标准是(332+333)。(七)二审判决在归纳申请人的上诉理由时,遗漏最主要的上诉理由,同时故意改变上诉人表达的真实意思。(八)二审判决对本案适用拍卖法,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拍卖由冕宁县国土资源局、冕宁县土地矿权储备交易中心组织进行,而不是由拍卖企业进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周某甲、周某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一)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撤销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川凉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2、确认周某甲、周某乙与凉山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冕宁县拖乌玛什斤硅石矿采矿权出让合同”(州国土资采矿权字2009第004号)已解除;(三)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冕宁县拖乌玛什斤硅石矿采矿权拍卖出让款壹佰柒拾万元(小写1,700,000元);(四)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陆佰万元(小写6,000,000元);(五)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一)冕宁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上明确说明“以上采矿权范围内由有资质地勘单位作过地质勘查或资源储量核实工作,但因地勘工作程度较低,仍存在一定风险,竞买人应仔细研阅拍卖文件、踏勘现场,自行承担竞买及采矿风险。”由此可知,凉山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在拍卖伊始就已经明确说明了采矿权竞买的风险,并声明不对竞买和采矿风险承担责任,亦即不对拍卖标的矿山提供担保。因此凉山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已经进行了风险提示,且该公告中明确载明了竞买冕宁县拖乌玛什斤硅石矿的详细竞买信息,即出让面积为0.061平方千米,保有量332+333资源量为3.4万吨。这与周某甲、周某乙其后进行的鉴定存在不符的情形。但凉山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已经明确说明地勘工作程度较低,开采存在风险,周某甲、周某乙应该仔细阅读拍卖文件,实地勘察现场。本院认为,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推定周某甲、周某乙在明确知悉其竞买的标的只有初步勘探,事实可能与初步勘探不符的情况下,自愿承担竞买所带来的商业风险,并高价购得涉案矿山。购得矿山后的具体情况与拍卖时不符,为其可以预见范围内的风险,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对于周某甲、周某乙认为的凉山彝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风险提示无效,凉山州国土资源局不能免责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二)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零四地质队出具的储量报告是受冕宁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为拍卖所做的初步勘探报告。其性质为初步查明矿区的概况和数量,作为竞买人竞买时的参考。因此,其后的详细鉴定结果可能与初探结果不符,品位高低、储量多少仅为参考数据。(三)拍卖法中所指的拍以拍卖为职业的拍卖人,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当事人之一,不是指拍卖法约束的主体均必须为以拍卖为职业的法人。采矿权的拍卖与国有资产采买一样,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人为操作的公平、公开举措,且本案当然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判定。综上,再审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甲、周某乙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曙明审判员 : 张 潇审判员 : 张 纯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 徐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