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百刑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邓友进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友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百刑终字第106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邓友进,曾用名邓专进,男,1994年5月14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友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源、林妙芬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邓友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8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邓友进与同村的蒙某良在本屯的邓金光家玩耍,聊天中因语言相互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后追打到隔壁李某元家,被李某元等人劝开。不久,蒙某良又回到李某元家并用啤酒瓶击打被告人邓友进左侧头部,两人又扭打在一起,后蒙某良被其姨夫李某庭拉回其家中躲避,被告人邓友进则回到其大伯邓某军家。随后蒙某良在李某庭家打电话给其父亲蒙某某说自己被被告人邓友进殴打情况,要求其到青龙新寨屯帮解决这件事。当晚23时许,蒙某某等人到被告人邓友进家,当被告人邓友进从外面进来时,蒙某某即用水烟筒打被告人邓友进头部,随后二人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邓友进用自家的一把尖刀朝蒙某某脖子割了一刀、胸腹部等处捅了四刀,致蒙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蒙某某系被锐器刺伤肺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友进在家中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邓友进家属代其支付被害人的丧葬费1500元人民币。原审法院认定上述的事实,有以下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邓某军(村部计生专干)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我和我儿子邓有谊在家看电视,当时邓有进的哥邓有全和贵州省望漠县张某合也在。当晚23时许,邓有进光着上身跑进我家来说他去邓金光家玩挨蒙某良打,并见他头部左侧有伤流血,左臂也肿,后问邓有进才得知邓有进与蒙某良是因语言而争吵并相互殴打起来,邓有进说是蒙某良先打他,他要还手打时被李某庭抓他无法还手,蒙某良用柴火棒、啤酒瓶先打他,他被打伤头部流血,后趁机跑到我家。邓有进在我家呆有20分钟这样,我认为没有什么事了就叫邓有进回家睡觉。24时许,我听见邓有进家方向有响声和喊叫声,接着邓有进又跑进我家说蒙某良和蒙某良的爸等三人到他家去,蒙某良的爸用烟筒打他,李某庭抓住他,他扳脱要得一把刀连捅蒙某良的爸的颈部两刀后就跑到我家。之后,我到邓有进家看情况,见李某庭扶蒙某某上一辆摩托车,后蒙某某被送到百乐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证人邓某雄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20时许,蒙某某和李某庭到我家,蒙某某说我是否能管好我儿子邓友进,如果不会管,他过后或者碰面时就打邓友进,或者叫板干十把个年轻仔打他,蒙某某说完后就拿我家的烟筒来抽烟。不久,我儿子邓友进回家来,蒙某某便用他手中的烟筒打邓友进的头部,在旁边的李某庭就抱住邓友进,他们三人一个抱一个,后出到门外。他们三人出去后,我见火灶旁他们打架的地方地上至门口一路滴有许多血,我出到门前的梯口边的地上有一把沾有许多血的尖刀,我把它捡起来拿到水龙头开水冲洗,然后收放到左边门边的旧碗柜上。次日早,我才听邓友进说他与蒙某某打架后他才拿刀捅蒙某某的,公安人员来到后我将那把刀交给公安人员。3.证人张某合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22时许,我到邓某军看电视。当晚23时许,邓某雄的二儿子邓友进来到,见他头部左侧流血、左臂肿,邓友进哭着说他被人打了,邓某军用烟丝和创口贴处理邓友进头部伤口后,邓友进就回家了,我就睡觉了。不久,又听见屋外有人大喊大闹,但我不起来看,也听不懂讲什么。第二天早上才听说昨晚有人打架,其中一人被打后送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了。4.证人邓某肖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22时许,本屯邓有进和李某海来到我家,不久,蒙某良也到我家门口,邓有进出去叫蒙某良进来,开始他们两人还好好说话,突然邓有进站起来双手将蒙某良推倒在地,接着,他们两人就扭打在一起,他们打一会儿后,蒙某良跑出去,邓有进在我家抓起一张板凳追出去。过一会儿,又听见隔壁李某元家传来争吵声,于是,我就出去看,见邓有进与李某元在吵架,后我劝开他们。第二早起床后听屯上群众说昨晚在邓有进家,蒙某良的父亲蒙某某被邓有进用刀捅伤后送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证人李某梁证实,2012年8月25日24时许,我在家里听见外面很吵,我出到门口后听见有人说“现在不行了,要送到外面医院”这句话,然后见摩托车灯光远去。后我到邓某军家见邓有进坐在火灶边,还见他头部流有很多血,他说是被蒙某良用啤酒瓶打伤的,蒙某良的父亲蒙某某用一个水烟筒打他,他才在自家刀架上拿一把尖刀捅了蒙某某几刀,具体捅中什么部分他不清楚,后他就跑到邓某军家躲。第二天早上听屯上群众说蒙某某在送到医院已死亡。6.证人蒙某良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22时许,我在青龙寨屯一个朋友家吃饭后回家,刚行至不远的一家门前,邓友进和三个年轻仔挽留我在本屯一家玩耍,于是我就进那家和他们聊天,聊到女人的话题时,我和邓友进发生争吵,他就先抓我头发并把我往后扳倒下地,接着用脚要踢我,我反应快,用脚踢他的肚子,他被踢开后,我爬起来,他打我一拳,我也用拳头还击,我就跑往我吃饭的朋友家里,邓友进在后面追到我朋友家并用凳子打我,被我接住,我抓住凳子推开他并跑出我朋友家,他恼火就殴打我朋友及家人,我跑到我姨丈李某庭家打电话给我父亲蒙某某说我被邓友进殴打,叫他带我堂哥等人来青龙寨屯解决这件事。过30分钟左右,我父亲和我堂哥蒙建周、堂弟蒙太生、我友仔李生钟等人骑摩托车赶到,我父亲和我姨丈去邓友进家,我和堂哥等人去我朋友家找摩托车锁匙。不久,我堂哥好像听到什么声音就朝邓友进家跑去,我也跟着堂哥跑往邓友进家,当我们跑到邓友进家门前时,见邓友进右手拿着一把沾有鲜血的单刃尖刀从他家出来,我堂哥见状就说打邓友进,接着捡起地上石头朝邓友进打去。当时我没有意识到我父亲被捅,我以为是我姨丈挨捅伤,也没有进邓友进家去看,而是去追邓友进,后邓友进一闪身就不见踪影,我和堂哥、堂弟跑回邓友进家,才发现我父亲倒在邓友进家火灶前不动,他脖子、后背都是血,我跑过去抱住他,接着,我们就把我父亲抱上摩托车送去百乐乡卫生院抢救,当医生检查我父亲时,医生说我父亲已死亡。7.证人李某庭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我与妻子和蒙某良、邓美林夫妇、李某元夫妇等人在李某元家吃饭,后蒙某良回去。不久,见邓有进持一张靠椅追蒙某良进李某元家,并喊“打死你!打死你!”邓有进举起椅子朝蒙某良打,把屋里的灯泡都打烂了,我见状即劝开邓有进,并叫蒙某良去我家躲,邓有进没有打着蒙某良,而与李某元吵架,还打李某元三拳头,我见这样就回家。我回家后见蒙某良还在我家,他说他已打电话叫他爸来解决,并说邓有进跟他争女朋友。过10分钟,蒙某某带五个男的到我家,并叫我带去邓有进家找邓友进的父亲邓某雄评理,于是,我和蒙某某去邓某雄家。不久,邓有进回到家并走到蒙某某右侧,持一把单刃尖刀往蒙某某脖子、身上乱捅,蒙某某便倒在地上,然后,邓有进就往外跑,我和侄子及跟蒙某某一起来的那五个人一起去追邓有进,但没有追上,我们返回将蒙某某送去百乐卫生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8.证人李某海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我见蒙某良赤着上身从邓金光家跑出来往李某庭家方向,我进到李某庭家已不见人,于是我去李某庭家,见蒙某良坐在屋里。不久,李某元、邓金光、邓金光的父亲、邓友进在李某元家门前互相推扯争吵,我即上前劝解,我还被邓金光推了一下,这时,我表弟把我拉走。9.证人李某朝证实,我和蒙某良、邓有进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我年纪还小,我没有谈过恋爱,没有答应别人娶我,更没有收过别人彩礼。10.证人李某元证实,2012年8月25日晚,我和蒙某良、李某庭在我家吃饭,当晚22时许,蒙某良回家。大约10多分钟,蒙某良又跑到我家并躲到李某庭后面,邓有进也拿着小椅子追蒙某良进我家并举凳要打蒙某良,但打到我家的灯泡,将灯泡打烂,我们几个人即劝邓有进不要打架,李某庭把蒙某良拉出我家,我便去买灯泡来放。灯亮后,邓青肖和他父亲进到我家,邓青肖的父亲指责邓有进打架是错的,邓有进不服就跟邓青肖的父亲吵架,邓青肖来劝,邓有进见邓青肖说他的不是就反过去打、咬邓青肖,我去劝时又被邓有进夹我脖子压到地上。这时,蒙某良不知从哪里回到我家,又与邓有进发生打架,蒙某良就随手捡起啤酒瓶打邓有进一下,啤酒瓶被打烂。这时,李某庭从外面进我家把蒙某良拉出去,邓有进追出去,我们见他们出去后就各自散开。11.证人蒙某周证实,2012年8月25日22时许,我已睡觉,这时,我叔蒙某某到我家叫我起床并说蒙某良在青龙新寨屯被人家打,让我过去看看。于是,我便喊我堂弟蒙太生一起去,走到半路时碰见李生钟,他也和我们一起去到青龙新寨屯李某庭家,见蒙某良在李某庭家,然后我们一面喝酒,一面听蒙某良说他被邓友进追打的事情,蒙某良被追打后跑到李某庭家躲,并打电话给他父亲蒙某某叫人来解决这件事。我们听蒙某良说后,蒙某某就叫我们几个在这里等,他去邓友进家找他父亲说说,而我们到蒙某良之前被邓友进打的那家找摩托车锁匙。不久,听见附近有打架声,我们就跑往邓友进家,见邓友进右手拿着一把沾满鲜血的尖刀,他见我们过来马上跑走,我们没追上。这时李生钟在后面喊出事了,快点送医院。于是,我们又转回邓友进家,见我叔蒙某某躺在地上,他脖子被割了一刀,我们马上用摩托车把蒙某某送到百乐卫生院,但医生检查蒙某某时,蒙某某已死亡。12.证人蒙某生证实,2012年8月25日23时许,我叔蒙某某到我家说蒙某良去新寨屯了,怕被新寨屯人打,叫我一起去新寨屯。当时,我叔叫蒙某周也一起去到蒙某良的姑家找见蒙某良,蒙某良说他被邓友进打。于是,蒙某某和蒙某良的姑丈去邓友进家找邓友进的父亲说,而我和蒙某良去邓金光家找摩托车钥匙。这时,我们听见邓友进家有打架声音,我们马上跑到邓友进家门前,见邓友进拿一把尖刀跑出来往停车场去,我过去看但没看见人,当我转回邓友进家时,见蒙某良的姑丈扶着蒙某某出到门口,见蒙某某身上被捅了几刀,其中脖子被捅一刀,腰部被捅四刀,后我们用摩托车拉蒙某某去医院,后蒙某某死了。1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8月26日2时30分,田林县公安局百乐派出所接到百乐乡板干村副主任邓某军报案的登记情况。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田林县百乐乡板干村青龙新寨屯被告人邓友进家、现场概貌;2012年8月26日8时10分至9时45分,田林县公安局在田林县百乐乡板干村青龙新寨屯邓某雄家中左门边的旧碗柜上依法提取、扣押被告人邓友进用于砍伤被害人蒙某某的尖刀一把、被害人蒙某某用于殴打被告人邓友进头部的水烟筒一个;被告人邓友进、证人邓某雄分别指认作案现场;被告人邓友进辨认取得作案尖刀的位置、证人邓某雄指认作案尖刀,以及被害人蒙某某被刀刺的部位等情况。15.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8月26日凌晨2时30分,邓某军陪同被告人邓友进在家里等候公安人员调查处理的情况。(卷1P34)16.田林县百乐乡卫生院死亡证明书证实,2012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蒙某某被人用刀砍左颈部、左腹部,刀刺后背部三处,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17.田林县公安局(2012)0826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12)1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蒙某某系被锐器刺伤肺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邓友进左颞顶部头皮、左肩部有伤痕,所受的损伤尚未达到评定标准,以及公安机关将上述鉴定结论分别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情况。18.田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案中提及的邓友进、邓有进同属一人;蒙某某、蒙啟星、蒙启新同属一人;邓青肖、邓某肖、邓金光同属一人;蒙太生、蒙某生同属一人。19.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蒙某良收到被告人邓友进家属支付的丧葬费1500元的情况。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友进于1994年5月14日出生,以及家住田林县百乐乡板干村青龙新寨屯10号等基本情况。21.被告人邓友进供述,2012年8月25日晚,我和蒙某良、邓金光在邓金光家聊天聊到女朋友的话题时,我和蒙某良因此发生争吵,蒙某良恼火打我,我也打他,后蒙某良跑到李某元家,我去追他,蒙某良用啤酒瓶打伤我头部左侧,我便走到我大伯邓某军家给他用烟丝止血。当晚23时许,我回到家时见蒙某良的父亲蒙某某和李某庭坐在我家和我父母在谈话,这时,蒙某某便用他手中的水烟筒打我头部,我用左手挡住,水烟筒打中我左手臂,后蒙某某犯放下水烟筒,用右脚来踢我,我用右手抓住他右脚,他又用右拳打我的额头。这时,我见火灶边碗柜上有一把尖刀便跑过去抓住那把尖刀朝蒙某良的父亲砍去,但没有砍中他,然后我又跑到他后面抓住他头发,并用尖刀割他脖子一刀,我见他脖子流血便放开他,而蒙某某抓一张板凳朝我打来,我被打中后背,当时我想再不还手就被他打死,于是,我转过来,用左手抓住他右肩,右手拿着那把尖刀,朝他右腹部连捅两刀,旁边的李某庭过来抓住我,我对他说:“你放不放,你不放我就捅你。”李某庭害怕就放开我,我就跑去躲,蒙某某被送去医院,后听屯上群众议论,得知蒙某某已死亡。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邓友进故意持刀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邓友进犯罪后在家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对邓友进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邓友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及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认为,第一、被告人邓友进持尖刀割被害人颈部,接着又持刀朝被害人胸、腹部连续捅四刀,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邓友进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恶劣,属故意伤害行为中情节恶劣的情形,应以无期徒刑量刑档次判处;第二、对一个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重复评价。被告人邓友进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有可能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才由基层法院审理,这已对被告人因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评价。本案应在无期徒刑量刑档次的下一个量刑档次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而原审法院在量刑时,确定量刑起点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后,又再次对投案自首情节进行评价,违反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原审被告人邓友进对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对其作出的处罚无异议。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同。据以证实的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邓友进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审法院对一个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重复评价的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邓友进与蒙某良因琐事争执致互殴,经旁人劝解,邓友进离开现场到其叔邓某军家里治伤并诉说,此时,原审被告人邓友进与蒙某良的纷争已得到平息,但被害人蒙某某得知儿子蒙某良与邓友进互殴之事后,带上亲戚李某庭赶到邓友进家里,当看见邓友进时,蒙某某首先持烟筒朝邓友进的头部打击,邓友进恼怒持尖刀朝蒙某某脖子割了一刀、胸腹部等处捅了四刀,致蒙某某死亡。蒙某某对案件的引发激化有一定的过错责任。邓友进捅伤蒙某某后跑到邓某军家里,邓某军打电话报警,邓友进在邓某军家里等候公安民警调查处理,邓友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原审法院按照管辖权限确定邓友进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二年是适当的,并不存在重复评判,故抗诉机关提出前述的抗诉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邓友进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持刀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评判给予邓友进减少基准刑的35%幅度过大,本院综合考虑到原审被告人邓友进持刀连续捅伤被害人数刀,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根据原审被告人邓友进的犯罪情节综合予以其减少基准刑的15%较适当,故抗诉机关提出原审法院对邓友进的量刑不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田林县人民法院(2013)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邓友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小强审判员 陈苍山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黄丽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