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阜阳市欣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桐庐双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欣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桐庐双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民初字第478号原告:阜阳市欣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贾殿伦。委托代理人:许群。被告:桐庐双富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韩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负责人:黄莉。委托代理人:陆劲。原告阜阳市欣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桐庐双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阜阳市欣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欣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欣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阜阳市欣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毛宇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