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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冯某甲等与冯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3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冯某甲,男,193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某某之夫。委托代理人牛国良,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乙,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系王某某、冯某甲之次子。原告王某某、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赡养纠纷一案,王某某、冯某甲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冯某甲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冯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冯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关 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