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何丰杰与余猛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丰杰,余猛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443号原告:何丰杰,农民。委托代理人:沈志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汪晶磊,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猛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丰杰诉被告余猛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丰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丰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丁 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