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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何丰杰与余猛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丰杰,余猛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443号原告:何丰杰,农民。委托代理人:沈志均,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汪晶磊,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猛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丰杰诉被告余猛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丰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丰杰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丁 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