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洪练福。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