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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78号王某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做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工资形式,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南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艾益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