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07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建冲与杜井斋、南通新大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冲,杜井斋,南通新大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冲(又名李建毛)。委托代理人陈卫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井斋。原审被告南通新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冲。上诉人李建冲因与被上诉人杜井斋、南通新大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2)启和民初字第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冲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建冲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462元,减半收取14231元,由上诉人李建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