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545-1、7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辉军与林君、温少君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军,林君,温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545-1、780号申请执行人王辉军,烟台市果润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君,山东创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温少君,烟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芝民社一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林君、温少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3月30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林君在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林君在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补偿款11923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 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家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