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八民一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民一初字第00401号原告:魏某某,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安徽省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某某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孟培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