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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恢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肖海燕与张灿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燕,张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肖海燕,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灿顺,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海燕与被执行人张灿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0)荣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