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红霞与于永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红霞,于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原红霞,住荣成市。被执行人于永海,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红霞与被执行人于永海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