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15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岳太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岳太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5167号罪犯岳太伦,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腾冲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02)保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太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岳太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0四年八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29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0六年九月十日、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二00九年九月十日、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6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执行财产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岳太伦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十年以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太伦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