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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小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与杨顺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杨顺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初字第550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负责人孟凡庄,系该社主任。被告杨顺府,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诉被告杨顺府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井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彦龙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丁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