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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爱芳与胡瑞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芳,胡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黄爱芳,农民。被执行人:胡瑞芳,农民。黄爱芳与胡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4日作出(2013)甬象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胡瑞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黄爱芳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瑞芳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爱芳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7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