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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刘钢涛。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