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刘钢涛。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