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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谭同华与叶斌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同华,叶斌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上海祥融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601号原告谭同华,男,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杨振其,男,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叶斌彰,男,1962年3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顾力星。委托代理人黄松,男。委托代理人陈五云,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祥融典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维祥。委托代理人钱强,男。原告谭同华与被告叶斌彰、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行、第三人上海祥融典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叶斌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慧芬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