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三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原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三初字第113号原告原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被告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原告原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某某、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7月26日到新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争吵。被告借口业务忙,经常不回家,思寻外遇,胡作非为,使某女子经常给原告打电话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2005年被告成立农业科技公司后,经常哄骗原告为其公司借钱,业务做砸了又无端指责原告。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老惹事,惹了事不敢担事,推诿原告处理。被告四处欠账,经常有陌生电话威胁原告。2012年9月离家不归,不问家事,不接原告电话。原告供养被告10多年,被告反以恶相报。为此,原告饱受折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现原告为脱离苦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某某辩称,我于1995年在上大学期间与原告相识,由于在一个班级,相互交往较多,实习期间建立了真挚的恋爱关系,甚至被同学们所羡慕。为了原告,自愿放弃了家里条件优越,收入固定的工作,而来到石家庄打临工。尽管家里坚决反对我的辞职,可我爱情至深,刻骨铭心,执着的走上了这条路。原告也为了我们在一起,积极做家里的工作,经过漫长的3年,相互间不离不弃,正是我们深沉执着的情感,使我们冲破家庭和地区差异的种种阻力,终于取得了双方家长的同年同意,艰辛而又幸福地走到了一起,于2001年我与原告幸福的结了婚。结婚后,我告诫自己:不管今后我们的日子过得有多苦多难,我都会真心诚意的对待她,对待我们的婚姻,珍惜我们的感情,我是这样想,也是这样做的。甚至原告多次幸福的和我说我们的感情多好啊,别人看的都羡慕。我们多少年都没有过互相争执,有的只是和睦,哪来的争吵?为了养家生活,在2005年成立了种子公司,原告由于业务专长,任公司财务主管兼出纳。随着业务扩大,由于工作需要,我需要出差,但也是想念家中妻子。2012年9月,由于我的业务关系到张家口出差,因为遭人陷害欺骗,被当地人非法拘禁长达一个多月,遭受了常人承受不了的痛苦和经历。由于原告母亲被确诊为肺癌,我出于保护家庭的想法,同时也怕原告担心,影响生活,当时没有全部告诉原告我的处境。在2012年11月底逃离当地人的魔掌后,他们8个人疯狂的四处寻找我,来石家庄达3次之多,同时找到了我的住址,并扬言,只要我回来,就要收拾我。鉴于此,出于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的爱,不给他们带来灾难,我选择了东躲西藏,不敢回家,风餐露宿,居无定所,过着非人的日子。计划等过一段时间平静了,再回去好好生活。我多次向原告表达了我这一想法,让她忍一段时间。正当我想尽一切办法改变现状的时候,猛然间收到了原告的离婚传票,使我呆若木鸡,无所适从。我珍惜我的婚姻,我更爱我的家庭,因为它有我们的喜怒哀乐,它有我们的相濡以沫。在它受到伤害的时候,我坚定的选择捍卫我们的婚姻,我们的家庭。在此,恳请法官明察秋毫,驳回原告的诉求,点一盏明灯使我和原告走出婚姻的黑暗,回到生活的光明。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自由恋爱,于2001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一般。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原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程某某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和睦相处。原、被告自由恋爱,应珍惜彼此间的感情。现原、被告在生活中出现矛盾不能很好的化解,应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携手面对生活困难。双方只要做到互相信任、谅解,尊重彼此,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感情现未彻底破裂,不宜离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原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坤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