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某、许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许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999号原告李某某,女,1957年9月5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被告许某某,男,87岁,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许某,女,1982年1月13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某、许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东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蔡丽娜 搜索“”